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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前,很多新房为精装修商品房。购房者支付的总价款,通常包括装修费用。那么,在收房时,需要购房者缴纳的契税,计税依据是否包含装修费用,是很多购房者关注的细节问题。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(以下简称浙江12366热线)就经常接到有关这类问题的咨询电话。
“契税法对该问题进行了明确。”杭州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副主任陈钰表示,契税法第四条明确,房屋买卖所涉契税的计税依据,为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,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、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。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,以下简称23号公告)第二条第七款进一步明确,承受已装修房屋的,应将包括装修费用在内的费用计入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。也就是说,购买精装修房屋,契税计税依据包含装修费用。纳税人直接以合同中规定的房屋总价款为契税计税依据即可。
陈钰向记者举例,李先生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了一套精装修的商品房,合同载明精装修房屋价款为500万元(不含增值税,下同),其中装修费用50万元,实际房屋以合同约定的精装修标准交付。那么,根据契税法及23号公告,在计算契税时,不能剔除装修费用50万元,李先生应将含装修费用的500万元作为契税计税依据,计算缴纳契税。
陈钰提醒,根据契税法及23号公告,纳税人在申报缴纳契税时,应当提供具有土地、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,包括契约、协议、合约、单据、确认书以及其他凭证。所以,李先生的50万元装修费用,如果是分别开在不同发票上的,需要将全部发票及合同提供给税务部门,这样才能够正确计算契税,同时也避免办理完手续后还需要再次补缴契税的麻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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