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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》的通知 财会〔2023〕14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、有关直属机构,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,财政部各地监管局,有关单位: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,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等有关规定,我们对《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》(财会〔2004〕12号)进行了修订,现将修订后的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》印发,请遵照执行。 执行中如有问题,请及时反馈我部。 附件: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
财 政 部 2023年9月5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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